《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

12.07.2016  13:42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请于2016年7月1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巫继斌

  联系电话:0571-8887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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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1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公众对国土资源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公众期望相比,当前一些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还存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不到位,主动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依申请公开不回应、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造成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国土资源部门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增强主动担当意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人员和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打造法治国土、阳光国土和廉洁国土。

   二、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建立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制度,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在文件产生的过程中同步注明其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要及时予以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要建立政策文件类政府信息解读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准备好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规范性文件后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并可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帮助公众全面、准确理解政策内容。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工作检查督促机制。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要求及本通知要求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工作内部检查督促机制,对应公开未公开、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不及时的,要及时反馈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省厅每年11月将开展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对门户网站公共栏目和征地、供地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申请办理和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对各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公开平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部门网站建设,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件中的平台作用。规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制式格式,加强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工作,对各类政府信息,依照公众关注情况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政府信息传播更加可视、可读、可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预先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予以回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要拓展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互动功能,加强与政府网站衔接,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领导信箱、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征集公众意见建议。

   四、进一步做好权力运行、涉及民生、市场交易等重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全面、准确、及时做好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首先要做好行政权力信息公开。结合权力清单清理工作,规范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相关表格及填写范例等办事指南信息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和集中管理,及时公布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公开,下放行政权力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由承接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开。

  其次要做好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信息公开。一要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前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成交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结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租赁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等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公开。二要加大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六公开”,强化矿业权出让转让基本信息公示公开。

  再次要做好涉及民生政府信息公开。一是大力推进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公开征地信息,强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浙政办发函【2015】22号文件要求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内容,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完善门户网站 “征地信息”专栏,对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门户网站应在2016年9月底前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有计划、分步做好公开工作。2015年3月31日后批准征地信息要结合审批结果及时公开。二是利用多种平台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以及短信、微信等平台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遇突发事件,加密预警信息发布频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立即按程序上报相关信息,并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灾情、发生原因、灾害应急救援进展等对外公布。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

  依法规范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对复杂疑难申请,答复时要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意见,力求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以规避后续法律风险。要及时办理省政府、省厅委托的有关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回复并提供有关答复告知材料。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内部呈批表、征求第三方意见情况、答复函、邮寄答复函的挂号信收据等),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备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建立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协商工作机制,对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公开申请,及时进行研究会商。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的收集和分析,通过组织培训或编印案例等形式,切实提高依法办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的水平。

 

  附件:1、 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清单

                    2、 征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材料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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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