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召开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闻发布会

20.01.2015  10:49
 
  9月4日,省局召开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省局有关工作情况。裘东耀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马剑平副局长主持会议。

在介绍了《条例》六方面的主要内容后,裘东耀指出,《条例》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对实施“宽进严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强化了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其次,《条例》体现了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将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条例》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此外,《条例》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条例》还要求全面公开审批监管信息,从法律上进一步拓展了政府公开的渠道、方式和要求,特别设定了企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这项法律创新与改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裘东耀还介绍了我省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去年以来,我省工商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坚持立足实践、先试先行,大胆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围绕“降低准入门槛,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理念,率先全国各省出台了筹建登记、多证联办、并联审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多项改革举措,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条例》的出台实施提供了有益经验。《条例》颁布之后,工商部门又着重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我省于年初启动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于今年3月1日正式上线试运行。截止8月30日,系统共收录全省256.3万户企业(包括在册企业和注吊销企业)的登记备案信息,并做到企业新登记、新备案信息实时公示;共接受公众查询443万余次,在全国各省公示系统访问排名中位居前五。社会公众反响良好。10月1日以后,该系统将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度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届时,全省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00万市场主体的信息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平台进行查询。

二是选择杭州开展企业信息公示试点。为稳妥地在全省推行这项事关全省所有企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省局先期选择在杭州市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的试点。9月1日起,杭州试行内资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工作。试行三天,截止4日上午9时,已有4100多家企业登录杭州市年度报告系统进行年度报告操作,已有3305余家进行了备案操作,895家企业成功提交了年度报告。

三是帮助企业修正公示信息数据。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自3月份试运行以来,共受理企业提出的公示信息异议36件,帮助企业修正了相关的公示信息数据,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还接收企业对其自身公示信息方面咨询问题145个。同时对企业数据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防止企业公示信息被违法使用和恶意篡改。

四是紧锣密鼓做好宣传与培训工作。为保证《条例》实施和企业年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9月4日起全面启动宣传与培训工作,届时将邀请国家工商总局的宣讲团,组织声频报网的多媒体传播,以及印发宣传手册等多方式开展全方位的宣传,使广大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的法律后果。培训将由省、市、县三级登记机关分层次展开,省工商局负责全省的师资培训,9月底之前完成全省干部培训;企业的实务培训由各登记机关负责,可以事先普法性辅导,也可以边实践边发现问题边培训。

通报会上,裘东耀还对“企业该如何报送企业年报”、“年报与年检有什么区别”、“改革后是不是比过去管得松了”等企业和社会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一一作了详细解答。

据悉,《条例》已于今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7日由李克强总理签发,8月23日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规章也将同时实施。《条例》主要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政府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工商部门法定公示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当自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注册资本实际出资、行政许可取得、知识产权出质、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不依法公示或隐瞒、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监控和约束措施。

二是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上面这些企业属于法定公示信息,必须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三是公示信息将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一定的规则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的对象,以不低于3%的比例,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除了随机抽查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同时,工商部门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也可以依法实施后续监督检查措施。

四是公布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清单。针对企业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查无下落实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以及其它严重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是建立部门联动信用约束惩戒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还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即使已担任的,也将强制要求办理变更。

六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所修改的前后内容需同时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