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打印遗嘱侄女起诉姑姑

27.03.2015  10:31
法官:代书遗嘱没有签名无效   李某的祖父母育有李甲、李乙、李丙、李丁4个儿女,李某是长子李甲的独女。李某的父母早年离异,父亲李甲于1997年去世。叔叔李乙也很早就离世了,因李乙生前未娶妻生子,他所有的2间房屋便由李某的祖父母继承并一直居住。
  2001年,李某的祖父过世,祖母陈某也于2011年去世。之后,李某的姑姑李丙和李丁拿出一份《遗嘱断契》,遗嘱上写明,上述2间房屋由李丙和李丁各继承1间。但这份遗嘱是由马某代笔的,且遗嘱上的内容和当事人签名均为打印文字。为此,李某认为该遗嘱系伪造,与两个姑姑争执不下。2011年7月,李丙和李丁将这两间房屋以54万元的价格出售。
  2015年1月,李某将两个姑姑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姑姑持有的《遗嘱断契》无效,并要求共同分割其祖父母的遗产。
  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遗嘱断契》无效,判决李丙和李丁分别给付李某9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李丙和李丁提供的《遗嘱断契》的内容及当事人名字均为打印文字,没有立遗嘱人签名,也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更没有代书人签名。因此,该《遗嘱断契》无效,陈某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争议的房产原系李乙所有,李乙无妻子儿女,其先于父母死亡,遗产依法应由父母继承。陈某夫妇死亡后,该遗产则应由李甲、李丙和李丁3人共同继承。但因李甲先于陈某夫妇死亡,故其份额应由儿子李某代位继承。李丙和李丁将争议的房屋以54万元价格出卖,李某可按三分之一份额享有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