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01.06.2015  09:18

浙江省水利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农〔2015〕27号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

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不含宁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农田水利重点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申报工作,切实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支持范围,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

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分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县”)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项目(以下简称“维修管护项目县”)。申报的项目县应严格按照《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要求, 当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投资计划的80%以上,次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上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小农水项目县建设内容

项目县建设以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渠系工程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 “四小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结合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和水系连通等。

1.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重点支持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和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

2. 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山塘(容积小于10万m 3 )、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 3 /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 3 )等;

3. 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 3 /s)工程及配套建筑物、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4. 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5.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和水系连通: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 km 2 以下、平原区河宽小于10m的农村河道清淤整治和水系连通工程(不得与中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内容重复);

6. 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配套工程(资金规模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5%以内)。

三、维修管护项目县支持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小型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改革,2015年维修管护项目县重点支持:

1.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的日常维护;

2.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开展维修养护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申报要求

(一)小农水项目县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 地方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及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及有关数据已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2. 技术保障到位。当地政府重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3. 水源有保障。水资源支撑能力有保障,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能提供可靠的水源。

4. 农民有积极性。愿意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5. 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统筹整合能力,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6. 目标能够实现。通过小农水项目县建设,能够完成设定的建设与管理各项目标。

(二)维修管护项目县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 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国家试点县;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由各市确定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2014年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验收评分90分以上的县(市、区)。

2. 拟申报的维修管护项目必须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机构、制度和人员落实到位。

(三)若水利部、财政部出台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申报的其他新要求,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另行通知并按新的要求执行。

五、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小农水项目县实施年限1~3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500万元。维修管护项目县经测算每年需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不小于400万元。省以上补助资金具体额度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规模与补助标准、各地上报的投资规模以及省财政转移系数综合确定。

六、申报时间与申报材料

各有关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根据上述条件,于6月1日前以联合正式行文方式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一)小农水项目县申报材料:

1. 修编后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及县(市、区)政府(或人大)批复文件各2套。

2.   201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详见附件1)8套(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档,E-mail:[email protected])。

(二)维修管护项目县申报材料:

1. 国家试点县《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实施方案》2套;市定试点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县(市、区)政府批复文件、市级确定的试点县及试点县确定的试点乡镇名单报送材料各2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验收评分表2套。

2.   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8套(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档,E-mail:[email protected]

七、遴选方式与名单确定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申报材料、现阶段农田水利建设任务以及水利部、财政部分配给我省的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竞争立项方式评选,对照项目县要求进行综合打分排序,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推荐名单。

 

附件: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项目县申报工件的通知附件

 

附件:1. 201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工作方案编写提纲;

          2. 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项目县申报表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2日

(联系人:省水利厅  曹红蕾;电话:0571-87826529

省财政厅 支炳义;电话:0571-87056579)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