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谈《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22.12.2016  00:33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主体、报批材料、报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对我省临时用地管理进行了规范。《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重点?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该《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土地政策法规对临时用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较难把握和操作,需要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二是保护耕地的需要。现实中,有的地方以临时用地之名行违法占用耕地之实,有的地方“重重点项目建设,轻临时用地管理”。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对于耕地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保障发展的需要。《办法》明确了申报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程序等,方便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效率得到保障。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明确了临时用地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明确了临时用地的审批主体、报批材料、报批程序。《办法》第六条规定,临时用地的审批主体是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申报材料。第十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临时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规定了批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明确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要求。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批准探矿权人临时用地或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可以与探矿权许可期限或项目建设周期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其使用年限一般不超出二年,结构不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明确了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临时用地批准前,应当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第十六条规定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科室以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监管职责,要公示临时用地审批结果,落实挂牌施工。第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第十八条规定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相关要求。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临时用地复垦以及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许可限制。

  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含义。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