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盒豆腐馒头1200元

12.01.2015  12:43


  近日,嵊州黄泽市监所成功调解一起因豆腐馒头引起的饮食纠纷。

  1月7日中午,周先生与其妻子慕名驾车前往黄泽镇吃豆腐馒头,在某店吃了两笼豆腐馒头后,驾车返回途中周某感到肚子疼痛,其妻子则连带出现腹泻呕吐现象,随即前往当地医院治疗。周先生认为他们可能是食物中毒,遂向嵊州市监局12315投诉。黄泽市监所接到此投诉后,立即到联系双方到该店了解情况,并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此馒头店证照齐全,基本设施齐全,馒头外观无异味及霉变现象。由于各自因素,双方商定第二天到黄泽市监所具体协商解决。1月8日上午,周先生和馒头店老板一起到黄泽市监所,周先生提出店家承担医药费,同时补偿1000元;馒头店老板则只愿意赔偿1000元,医药费在内。

  黄泽市监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向双方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认为周先生并没有医药或疾控中心出具的食物中毒鉴定书,且其是个别现象,并无其它顾客出现相同症状,无法认定是由于豆腐馒头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不排除自身身体问题或期间饮食食物相克等原因引起的反应;由于是吃了豆腐馒头后出现的症状,馒头店老板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进行适当补偿。最终,馒头店店主一次性支付医药费200元及补偿款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