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 就付出100%的努力

29.01.2016  09:00

  他们是温州法院系统的“调解专家”和“调解高手”,以精湛的业务水准,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诠释得淋漓尽致。他们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的矛盾对立关系,让双方心平气和、消除隔阂、互谅互让;他们努力在每一起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他们就是2015年度温州法院“十佳优秀调解能手”。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 李洁

  办理金融案件3年来,她共办结案件555件,调解结案率达72.3%,连续3年居全院调解率之首。她办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5天,有些案子在收案当天便调解结案。在她调解的案件中,庭前调解结案占四成,调解结案的案件中90%以上的当事人都自动履行,真正案结事了。她说,“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就要付出100%的努力”。她总结归纳的调解工作“一二三四”法,在全市法院得到推广。

  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韩若冰

  自2004年独立办案以来,她每年办结的案件数均居全院前列,2013年至今,就已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988件,调撤率达86.6%,且所办结的案件上诉率极低,无一超审限,无一发回重审,无差错案件发生。她善于在掌握当事人心理和案件整体事实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将情、理、法有机结合起来,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她在案件审理中特别重视调解,深知案结事了、握手言和方能达到办案最佳效果。

  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黄海健

  自2012年4月以来,他办结案件658件,其中374件以调撤方式结案。他被派驻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后,妥善协调法庭与交警事故中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衔接工作。他始终注重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化解矛盾纠纷始终。他立足事实, 明辨是非,适时引导,释疑解惑,坚持做到让当事人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气消在法庭,争议解决在法庭、相互和解在法庭。

  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张绍国

  他结合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理念,善于协调各方力量,化解各类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和谐,是他不懈追求的审判目标。自2013年4月开始办案至今,他办结案件598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400余件,调撤率接近70%。

  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余海瑞

  工作至今,他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700多件,2015年初至11月就已收案374件,结案351件,调撤率68.29%。自2004年9月参加工作以来,他一直在法庭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基层经验。他善于观察社会,了解熟悉群众的喜怒哀乐,并在办案中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信得过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能调则速调,当判则巧判,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副庭长 施国强

  自2013年以来,他累计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586件。面对逐年增多的案件数量,他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并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式。他所审理的案件经调解,当事人大多握手言和,调撤率达67%。他还坚持将调解工作延伸在立案前,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中,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洞头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郭灵燕

  近三年来,她先后调解案件203件,调解率达70%以上。她对群众充满热情,将心比心对待当事人,善于换位思考。只要她参与的调解工作,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一丝调解希望,她都不会放弃,锲而不舍、坚持不懈。她始终认为,作为一名年轻法官,更要加倍努力,尽职工作,精心办理好每一案件,才能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追求。

  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人民法庭审判员 黄海鸥

  独立办案之后,她主动申请调往偏远的水头法庭,致力于服务基层人民群众,已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46件,所结案件无一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同期结案率达98.37%,平均审理天数仅26.61天。2015年以来,她所办结案件调撤率达72.55%。为方便群众诉讼,她多次将法庭搬到当事人所在村或社区,收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陈璐

  她善于在收案后以送达为重点,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努力提高直接送达率。在送达中,她耐心做被告及其家属的工作,提高直接送达率,也为案件调解奠定基础,从而减少审理天数,提升案件调解率。她经手的2015年已结案件中,简易程序使用率达83%,平均审理天数为34天。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黄兆针

  他善于理论联系实践,庭审技能娴熟,尤其注重调解,也善于调解。由于案件激增,他长期加班加点,“五加二”、“白加黑”是工作常态。2015年初至11月,他已办结案件379件,其中调撤率达74.4%。他用自己的真情调解,最大限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