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成功调解一起万元工程车合同争议纠纷

14.01.2015  13:46


  2014年11月19日,甲方柴某某与乙方徐某某经协商同意,由甲方以转让价105000元的价格将类型为龙工855B的装载机转让给乙方,装载机交付后,因乙方发现该装载机的部件使用年限与装载机不一致,要求退车并返还购车款,但甲方认为二手装载机本身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修理、更换部件等情况,部件与原装载机不配套属正常情况,不同意退车,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引起纠纷。

  遂乙方于12月9日上午向龙游局提出调解申请。该局受理申请后,立即组织调解员放弃中午午休的时间,前往浙江天瑞再生资源综合市场进行调解。

  该局调解员在查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判定,甲方出售的装载机的零部件使用年限确与装载机不一致,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仅写明“由甲方将类型龙工855B的车辆转让给乙方”,未明确约定该装载机的具体质量。经调解人员现场了解,甲方修理、更换的部件未在出售时明示告知乙方,造成乙方无法知道该装载机的真实质量情况,系该物件商品的质量不符合乙方签订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故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调解员在审查该份合同时发现,其中一条写有“该车辆转让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货,不能享受售后质量包修服务,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一切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存在免除其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格式条款。

  调解员根据上述情况拟定了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会议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法律宣讲和行政指导,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乙方退回上述从甲方购得的龙工885B的装载机,并支付从购买之日起至今的车辆使用费5000元;2、乙方将上述从甲方购得的龙工885B的装载机开回甲方位于浙江天瑞再生资源综合市场的经营场所,并在该装载机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再由甲方退还乙方的购车款105000元。截至目前,甲乙双方就调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