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职工疗休养政策调整,西藏、四川、新疆等纳入疗休养地

18.04.2018  15:26

浙江职工疗休养又有新规定啦!

这次,可是满满的福利哦~~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活动开展,提高疗休养质量,扩大疗休养受益面,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等事项。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快来了解~

调整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

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调整为: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 /人·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促进省际疗休养交流与合作

为省外职工来浙疗休养提供便利

为提升和丰富浙江省疗休养活动的内容和品质,切实加强省际疗休养的交流与合作,重点与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加强疗休养交流与合作工作,为上述区域职工来浙开展疗休养活动提供更优质服务。

贵州省黔西南州

吉林省延边州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