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滥用你的诉讼权利

20.12.2015  11:08

导言

诉讼权利(“诉权”)是人们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利的滥用简称滥用诉权,我国学者江伟教授等将非法行使诉权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行使诉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或显无诉讼理由却行使了诉权。滥用诉权是当事人期望通过法院公权力的行使来影响对方当事人,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结果。滥用诉权会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失,“有理无理告一状”是滥用起诉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

2014年9月A市国税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B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200余万元,同时要求B公司依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但B公司认为其已缴纳上述期限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缴税款只能向前追溯三年,《税务事项通知书》所追征的税款已超过三年,B公司没有义务补缴案涉税款、滞纳金。因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A市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经查明,2011年12月,A市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后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B公司又申请再审,最终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此后因为《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A市国税局于2014年9月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B公司履行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A国税局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系准行政行为,该催告行为并不增加或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仅通知B公司按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明确的义务限期履行,未对B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本案所涉诉《税务事项通知书》属于A国税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行为,《行政强制法》规定B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规定可就催告书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所涉诉《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属于可诉事项,B公司并不因为A国税局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其可起诉后而当然的就该通知书享有诉权,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

B公司对涉诉《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享有诉权?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来确定本案所涉《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若干问题诉讼﹥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消除非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缴纳的是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该公司本就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其本身未对B公司产生其他不利的影响,就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毫无意义。其次,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可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事项通知书》其性质是催告行为,对此《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其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B公司的起诉。那么当事人如何判断自己行使诉权是正当的还是滥用的?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此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如果该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是为了胡搅蛮缠、阻碍无争议的法律事项得到确认或执行的并浪费了司法资源的,那么该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是滥用诉权。

维权法律小贴士

本案中的B公司企图利用手中的诉权,逃避纳税义务,换来的却是更高额的滞纳金,可谓得不偿失。一旦滥用诉权的现象蔓延开来,必将干扰我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也会大大的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建议大家在起诉前要细细斟酌,咨询专业人士,有把握了再诉讼,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或成本,更不要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诉权,要知道虚假诉讼是有可能会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