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01.06.2016  12:01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15项任务、2项保障措施,确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意见》深化“先照后证”改革

 

  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政府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

  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

  申请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既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规定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工商部门还要将申请人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

  依法公开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要求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明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实施意见》根据职责法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共同查处机制。

 

  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政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四个谁”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根据职责法定和“四个谁”的监管原则,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的 “日常监管、发现问题、依法查处”三类监管职责和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牵头部门作了更加具体的分工和明确。

  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由省政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人员等情况,确认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共同查处的牵头部门。

 

  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明确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企业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明确企业信息的名称、范围、标准和要求,部门间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加强市场监管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防范

 

  《实施意见》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防范提出了两项建设性措施:一是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牵头开展市场监管的风险监测、评估。二是地方政府要牵头组织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制度,定期汇总研判,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化解。

 

  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制定失信惩戒清单,在经营、投融资、高消费限制、土地供应、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实施意见》还指出,要引导企业自治,强化主体责任,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