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理论创新

26.05.2019  08:14

        浙江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胡洪彬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撰文指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是在历史继承和实践创新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仅阐明了深入推进干部问责工作的内在动因,而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干部问责中“谁来问责”“问谁之责”“因何问责”和“如何问责”等命题也做出了创新性解答。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内蕴着继承性与创新性、系统性与独立性、权威性与人民性及稳定性与开放性的辩证统一,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当前我们必须形成协同配合、全程覆盖、规范操作和科学评估机制,推进新时代干部问责工作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