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订金后未能按期提车 消费者损失应如何赔偿

14.07.2015  10:50
当时承诺交了订金后3周至4周就可以提车,可我交完订金已经一个多月了,不但没提到车,商家还口出狂言,说就是不让我提车,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任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自己遭遇的窝心事。
  任先生说,今年4月11日他从菏泽市来到济南市高新区国际会展中心参加春季车展,看中了一款某品牌轿车,便与山东润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艺汽车)签订了购车协议,并交了1万元订金。
  “协议约定3周至4周就可以提车,结果等到了5月10日,我联系山东润艺汽车时,对方说还要再等一个月,我等了又等,一直没见到新车。我找到他们讨说法,对方不但不给任何赔偿,而且语气强硬,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真是太过分了。”任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
  车展上价格优惠力度大,现在再买车已经无法享受当时的优惠价格了,但因为急需用车,任先生日前不得不花费高价从其他商家处购置了车辆。心有不甘的任先生再次找到经销商,提出3点要求:1.返还订金1万元,以及利息40元;2.报销车展门票3张共计60元,还有往来交通费50元;3.因商家未按承诺及时交车而不得不购置其他车辆,无法享受车展优惠价格的损失1000元。
  对于任先生的要求,山东润艺汽车只同意退给任先生订金1万元,拒绝承担其他责任。
  6月11日,山东润艺汽车王经理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当时任先生和销售顾问只签了一个初步的购车协议,再说新车没来也不是我们销售公司的责任,而是因为厂家没有及时发货,不能怨我们销售公司。对于任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我们公司无法全部满足,只能退还任先生1万元的订金。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协议如果约定了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则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实际损失,一般根据已付价款比照银行同期利率索赔,加上差旅等合理费用,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同时,消费者也可选择要求经营者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