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给油气回收“做规矩”

19.12.2015  07:22

违法单位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针对油气回收订立相关规定。

油气在光照的作用下,会生成臭氧,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光化学烟雾,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除此之外,油气还存在较大的潜在危险,当空气中的油气浓度达到一定比例,当遇到生产场所人员密集、车辆多、操作频繁的情况,发生爆炸的几率也相应增大。

随着交通燃用油的需求不断增长,加油站的数量持续上升,油气回收治理已成当务之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010年,杭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市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今年以来,杭州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加油站进行了两轮专项检查,共检查加油站59座,油库9座,对违法加油站开出的罚单达30多万元。

为全面做好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昨天上午,市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对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其中有一家已经营多年的加油站被查出油气回收气液比居然为0。

昨天下午,该加油站被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待整改结束方可继续营业。由于新法尚未实施,根据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加油站面临的将是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在新法实施后被查处,该加油站面临的将是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汪玲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