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之后闹分手 婚约彩礼要退回

14.04.2015  11:14
      2013年11月,小金和小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4年3月18日,两人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当天,小金给了小燕10.8万元的彩礼。不曾想,几个月后,两人关系恶化,决定解除婚约。但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小金于是向桐乡法院起诉,要求小燕返还彩礼。
  但小燕认为,彩礼是小金自愿给她的,且这笔钱已经全部用于订婚酒席和购置结婚用品,不该返还。
  近日,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小燕返还彩礼10.8万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小金和小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燕应将收受的彩礼返还给小金。此外,从合同关系看,小金按农村习俗给付小燕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关系的缔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该赠与行为即失去法律效力,小金可要求小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