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修正案获通过 元旦后出生二孩都合法

28.12.2015  12:32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意味着,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此次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决定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延伸阅读: 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史一览

1953年8月 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9月1日,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本世纪初,我国生育政策调整为“双独二胎”。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符合特殊情况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据新华社

家有俩宝

这是安徽合肥居民赵羽、陈时夫妇与两个孩子在影楼拍摄的合影(2012年11月10日摄)。赵羽和妻子陈时都是80后独生子女,结婚前,两人就决定要生两个孩子。2008年,他们的大女儿清源出生,2012年他们的二女儿玉洁诞生。“家有俩宝,幸福加倍!”两个孩子在身旁,让赵羽、陈时倍感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