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不动产重审一案昨日宣判 法院判决张裕兴为个人犯罪

06.12.2014  08:18

昨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裕兴不动产重审一案作出判决。张裕兴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

检察机关的公诉材料显示,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伙同郑瑛、程瑛等人,以裕兴不动产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从民间借款,并承诺支付8%-18%的高额利息。

据了解,有26位普通市民借款给裕兴不动产,以老人居多,案发时共1612万元未归还,其中最多的一笔有200万。部分借款合同由另外两位被告郑瑛和程瑛审批、经办。

经过两次的开庭审理,西湖法院认定张裕兴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裕兴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被发还到西湖法院重审。

又经过两次的开庭,及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昨天法院再次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张裕兴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张裕兴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在公司增资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已构成抽逃出资罪,予以数罪并罚。另外两名被告郑瑛和程瑛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张裕兴被判6年,郑瑛、程瑛均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由于这次是发还重审的,所以仍算是一审判决,对于这一结果,张裕兴的辩护律师表示:张裕兴百分之一百会上诉。

据了解,这次的判决,法院将当初认定为的单位犯罪,修改为了个人犯罪。

法院表示,张裕兴以裕兴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后,违法所得均存入个人账户,且部分用于支付个人房产的房款和按揭款,这表明张裕兴犯罪后,利益归个人所有,系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玎 通讯员 西法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