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师傅被工友伤眼房主担责两成

12.01.2016  10:53

  找设计、买材料、盯工期……在累人的新房装修中,平阳的郑女士还吃上了官司。装修师傅被工友误伤,扯上赔偿的事,作为房主的她也有责任。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郑女士在平阳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11月初,木工叶某承接了郑女士家的装修业务。因担心不能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叶某叫来了金某、林某帮忙,答应给200元一天作为报酬。
  同年11月23日,意外发生了。当天,林某正用气钉枪钉天花板木架,金某正在林某下方做木工。只听到林某扣动了扳机,钉子就飞射了出去。可这一枪却偏偏打在了木结上,钉子又快速反弹,一下就刺进了金某的右眼。金某用手捂着眼睛惨叫连连,鲜血也从指缝中流出。
  经鉴定,金某构成八级伤残,右眼基本丧失视力,导致今后无法从事正常的木工劳动。事后,金某要求叶某、林某和郑女士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人各自向金某赔了4000元。金某还是觉得委屈,将叶某、林某、郑女士告上法庭,索赔15.1万元。
  法官说法:
  平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和林某是由叶某介绍,为郑女士提供装修服务,3人各凭自己的劳动技能为郑女士服务,工作方式、方法不受其他被告限制,相互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对其他人提供的劳务负责,并且以每人实际出工数量计算总报酬。因此,郑女士与金某、叶某、林某之间的用工关系可以确定为共同承揽关系。
  被告林某作为多年从事木工装修的从业者,应该知道使用气钉枪时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但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却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金某受伤,应负50%的赔偿责任。
  被告叶某虽对损害的造成无过错,但作为共同承揽人,在完成承揽过程中总目标与原告金某是相同的,与原告金某存在共同利益,应给予经济补偿,应负30%的赔偿责任。
  被告郑女士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在选任无装修资质的被告叶某、被告林某、原告金某从事装修工作时,存在过失,应负20%的赔偿责任。
  据此,平阳法院在认定原告金某的合理损失后,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叶某、郑女士分别赔偿原告金某7.1万元、4.1万元和2.6万元,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