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24.03.2016  15:49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继去年10月中旬省检察院决定在衢州市柯城区等7个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后,近日省检察院又发文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由杭州市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至此,我省已有9个检察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的“三难”问题。目前,法院系统大多和行政区划相对应而设置,部分行政审判很难摆脱行政干预,以致削弱了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功能。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根据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去年10月,省高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的试点工作,省检察院决定同步开展探索建立与审判法院所在地、法院审判层级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相适应的民行检察监督管辖试点工作,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所在的丽水市、衢州市、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青田县、松阳县、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要求试点院从今年1月1日起受理本地区相对集中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生效裁判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案件;以同级受理为原则,当事人向本地区非试点院申请监督的,非试点院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至试点院;相关非试点院对于试点院办理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送达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同时,省检察院要求,试点院应当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络与信息共享机制,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此外,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试点院应当配备行政检察监督专业办案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行政检察监督专门机构。

  鉴于杭州市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从1月1日已由跨行政区划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与之相对应,省检察院近日决定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相对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开展监督,包括生效裁判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当事人向杭州市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其他院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监督的上述案件由杭州市检察院管辖。对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案件,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另据了解,目前我省检察机关集中管辖部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衢州市柯城区等检察院已出台相关工作制度,并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