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案获裁

11.12.2015  00:59

  12月8日,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城东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沈某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11月24日止。这是《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首例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居住地中级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例;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施行以来,舟山市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案例。
  沈某原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后因身患多种疾病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沈某自2010年11月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管理规定,服刑表现较好,分别于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受到3次表扬。
  定海区司法局作为提请机关,舟山市司法局作为审核机关,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沈某在矫正期间奖惩考核情况、每月考核分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探讨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难点,并与当地法院、检察院、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福建闽西监狱等多次沟通,及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在按规定合议后,召开减刑评议审核会议,并在减刑前进行公示,后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这起全省首例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案件的办理。
  2015年11月30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海区桔南社区公开开庭审理沈某减刑案件。据介绍,沈某减刑的案例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而且还体现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了定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案的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