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司复决字(2015)5号

09.12.2015  17:47

浙江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司复决字〔2015〕5号

 

申请人:方昌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波市司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47号,法定代表人:黄学云,局长。

 

申请人不服宁波市司法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5年8月7日依法通知申请人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宁波市司法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29日向申请人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一、确定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二、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三、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职责。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要的是邮寄,并非是EMS快递方式;二、被申请人称部分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回复的部分内容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对称。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正当、合法。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互联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为:NB20150700013,申请表中关于“获取信息的方式”选择为“邮寄”。被申请人将纸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邮寄”和“快递”两种方式的送达效果并无本质区别,且并未对申请人造成额外的费用负担,因此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妥。二、被申请人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原文为:“  要求依法信息公开你局为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案子为你们开脱,聘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政协委员徐建民和宁波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专职律师孙俊杰所花多少钱财,钱款来源及批文,请提供孙俊杰、徐建民能为你们开脱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孙俊杰、徐建民哪个部门发放、年审情况,徐建民作为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政协委员担任的职责与你局利害关系凭据。宁波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孙俊杰担任的职责与你局利害关系凭据。”被申请人认为:(一)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要求依法信息公开你局为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案子为你们开脱,聘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政协委员徐建民和宁波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专职律师孙俊杰所花多少钱财,钱款来源及批文”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的界定。被申请人聘请徐建民、孙俊杰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行为,是被申请人作为诉讼被告人的应诉行为之一,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请提供孙俊杰、徐建民能为你们开脱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内容,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的界定。其一,孙俊杰、徐建民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所聘请的代理律师,其代理被申请人参加诉讼的行为是两位律师的履职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履职行为。其二、孙俊杰、徐建民律师在代理被申请人应诉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职行为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孙俊杰、徐建民哪个部门发放、年审情况”的内容,已在“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进行了答复。(四)“徐建民作为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政协委员担任的职责与你局利害关系凭据。宁波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孙俊杰担任的职责与你局利害关系凭据。”此项申请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的界定。徐建民为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政协委员,孙俊杰为宁波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都属于两位律师的社会身份,因此,申请人申请的此项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恳请省司法厅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宁波市司法局作出的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1份;(二)申请人方昌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申请人方昌荣2015年7月10日通过互联网提出的编号为:NB20150700013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复印件1份等。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材料:(一)EMS官方网站http://www.ems.com.cn/截图复印件1份;(二)申请人编号为:NB20150700013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复印件1份;(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复印件1份;(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甬北行初字第43号)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申请人方昌荣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宁波市司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法条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甬司公开告〔2015〕第1号),告知申请人方昌荣,其提出的对法律条款作出法定解释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并建议申请人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或者到鄞州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现场咨询,后通过EMS邮政快递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诉至法院,2015年8月7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北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15年7月10日,申请人方昌荣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再次向被申请人宁波市司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聘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律师和孙俊杰律师为其辩护,花了多少费用、钱款来源及批文;徐建民律师和孙俊杰律师为被申请人开脱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徐建民律师和孙俊杰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是哪个部门发放以及年审情况;徐建民律师担任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政协委员的职务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孙俊杰律师担任宁波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职务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等等。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告知申请人方昌荣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孙俊杰、徐建民哪个部门发放、年审情况”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徐建民和孙俊杰的律师执业证是浙江省司法厅审核颁发,对徐建民和孙俊杰律师进行年度考核的实施主体是宁波市律师协会,由宁波市律师协会将考核情况报被申请人备案,徐建民和孙俊杰近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15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至(三)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至(四)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在编号为:NB20150700013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聘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律师和孙俊杰律师为其辩护,花了多少费用、钱款来源及批文;徐建民律师和孙俊杰律师为被申请人开脱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徐建民律师和孙俊杰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是哪个部门发放以及年审情况;徐建民律师担任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政协委员的职务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孙俊杰律师担任宁波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职务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等信息公开诉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一一予以甄别,认为申请人方昌荣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孙俊杰、徐建民哪个部门发放、年审情况”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予以详细告知,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信息公开诉求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主张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本机关认为,对本案中的纸质告知文书,“邮寄”和“快递”两种方式的送达效果并无本质区别,且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并未对申请人造成额外的费用负担,被申请人的送达方式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司法局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甬司公开告〔2015〕第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