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绿之争切换到“日播剧”节奏

09.01.2015  10:46

    钱是还清了,江湖恩怨怎是一时半会儿能了结的?

    进入2015年,在宋卫平和孙宏斌两人间的争端非但没有消停,反而切换到“日播剧”的节奏。双方你来我往,大有对簿公堂的阵势。

     融创发澄清公告一一回击绿城

    1月6日,融创中国复牌,同日发布澄清公告,回击绿城。

    公告中称,绿城中国以及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批准了收购融绿平台的必要法律文件。尽管批准该交易的决议案及会议记录没有注明日期但其法律效应不受影响,而且从未规定过此次交易需要绿城中国董事会批准这一先决条件。

    融创中国在公告中表示正在咨询法律顾问,并保留对绿城中国采取法律行动的一切权利,称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就此次交易做出进一步公告。

    “三言两语难以说明,生意终究不是抢劫掠夺,自有其基本规则。”有记者就此事询问,收到了宋卫平如上回复。

    由于1月6日恰逢绿城房地产集团成立20周年纪念日。当天,大批记者赶赴杭州玫瑰园,希望在见宋卫平时得到最新说法。

    7日,绿城中国回应融创的说法,表示融创进一步公告中的声明并无事实根据,而公司就声称出售事项维持原有立场,将于适当时候对声称出售事项作进一步公告。

    从双方较劲的趋势上看,接下来很有可能对薄公堂。

    7日,海通国际重申融创中国买入评级,目标价8.81港元,理由是融创2014年合同销售达到658.5亿元,同比增长29.6%,完成650亿元的销售目标,而且融创2014年赢得天津、上海、重庆和无锡的销售冠军,在北京、杭州和苏州也都位列前五。

     到底是谁决定了卖“融绿

    而据报道,是绿城派驻融绿平台的两位董事王虹斌及钱晓华曾签署相关协议,将拥有“融绿”全部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卖给融创。

    绿城中国董事长宋卫平的秘书柳思嘉对此没有否认。7日晚间,她向外界展示了对融绿平台的两位董事钱晓华和王虹斌通报批评的决定,称其在未向集团领导请示下,擅自签署影响集团重大利益的文件。

    根据该文件,王虹斌及钱晓华两人在未向集团领导请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署文件,根据《绿城员工职务行为准则》和《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奖惩管理办法》进行通报批评,并保留进一步处罚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在融创团队里,王虹斌、钱晓华都是绿城曾经的执行总经理。

    昨天,剧情再次反转。微信公众号地产大哥(dichandage)爆料:王虹斌、钱晓华发公开信函回应指责:上个月17日宋卫平通知我们卖融绿项目。

    在这封言辞激烈的信函中,王虹斌、钱晓华回放了出售上海融绿平台的过程,并称,在上述文件签字的源头在于:宋卫平就上海融绿公司各项目股权转让事宜已口头通知他们;宋卫平、郭佳峰董事和应国永董事签署了董事会决议;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就上海融绿公司项目股权转让已签署股东会决议。

    该信函最后,王、钱二人表示,事实已很明晰,要求绿城集团撤销通报批评二人的“绿城房产决[2015]1号”文件。同时,绿城集团要在公司内部及相关媒体上对他们发布致歉说明,并最大程度地消除负面影响。对其名誉已造成的影响,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究竟是怎样的一出“罗生门”?

     香港上市公司信披规则与内地不同

    1月6日,融创中国公告称收购上海融绿公司项目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同意转让股权方案,取得了融绿公司5位董事签名通过,其中包括代表绿城的两位董事王虹斌和钱晓华。

    上海融绿由融创和绿城各持50%的股权,其公司5位董事中,上述两人由绿城中国派任,另外三人来自融创。

    昨晚,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勇告诉记者,在外界没有看到两家签署的协议前,只能从常理上推断。而仅就目前能看到的融创中国和绿城中国的公告,没有披露交易的详细情况。

    这个暂未公开的协议中交易标的是什么?

    如果这两家是A股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告知公众的。然而当事双方都是港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与A股有所区别。

    如果与融创签字的是上海融绿的董事,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上海融绿作为标的公司,应该由股东决定是否出售,即需要绿城中国和融创中国的同意。

    如果与融创签字的是绿城中国,从绿城中国方面来讲,则需要其董事会批准或授权才具备效力。

    赵律师说,一般在这类股权转让交易中,都附有类似的经有权内部机构或外部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条件。这时候,就要看公司章程。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章卉        编辑:易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