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捕虫机效果不佳 消协帮助消费者退货

10.02.2015  20:27
本报合肥讯(郑刚 记者洪敬谱)日前,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网购消费纠纷,成功运用《消法》“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帮助消费者挽回了1980元经济损失。
  2014年底,阜南县柳沟镇从事养殖产业的张先生以198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一款声波震动捕虫仪。2014年12月24日,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货上门,张先生打开包装看到捕虫仪与网上的图片一样,外观也尚可,但是里面是否完好,心里打了个问号。他提出想试机,但快递员表示,不能试货是厂家安排的,并说明快递单上写着“可以开箱验货,不可以试货”。张先生看到有厂家的规定,只好与投递员商量说:“货我签收,钱先放你那,先别忙着把钱打给厂里。如果机器管用,你就把钱打走,如果不管用,你就帮我把货退回去。”投递员说自己不能做主,让他当场决定是收货还是退货。“新机器也许不会有毛病”,张先生在犹豫之中交钱收了货。
  快递员走后,张先生就接通电源试机。机子能正常启动,但捕虫效果并不像网上宣传的那样好。张先生急忙给送货的快递员打电话想要回货款,但快递员说钱已转走,随后便挂断了电话。此后几天,张先生多次联系快递公司商量退货的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钱已转走,机器不理想,快递又拒绝协助退款。2014年12月30日,张先生来到阜南县消协寻求帮助。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消协人员查看了张先生带来的捕虫仪和包装箱,发现捕虫仪完好。在查看包装箱上快递单时,消协人员注意到当天正好是收到货物后的第7天。消协人员当即联系上了送货的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承认张先生讲述的情况属实,称不能退货的责任都在张先生,其原因就是快递单子上的那行字“可以开箱验货,不可以试货”,张先生已试机,所以不能退货。
  消协人员说,“可以开箱验货,不可以试货”是商家的规定,事前约定应予遵守,但是它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违反法律的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张先生要求退货的日期尚在7日内,对捕虫仪不满意行使后悔权,法律应予支持。”消协工作人员认真宣讲了《消法》后,快递公司表示对此规定了解不够,表示要与网店联系,说明情况商讨处理办法。最终,快递公司同意为张先生退货,张先生对消协的帮助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