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各罚20万移交警方

03.11.2015  10:02

  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去年10月,舟山某船务有限公司愿意充当被告让某船厂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诉讼理由是船务公司拖欠船厂船舶修理费用共计400万元。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破绽百出,最终认定此案为虚假诉讼。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对双方各处20万元罚金,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作为原告的船舶修理厂向法院诉称船务公司所拥有的一艘船舶在自己船厂维修,共拖欠维修款400余万元,因被告无力支付维修费,请求法院判决船务公司支付维修款,并对其所有的该船舶享有留置权。庭审过程中,船务公司对船厂诉称的事实和提出的主张均予以认可。然而,合议庭发现此案存在众多疑点:一是船务公司早在2014年上半年已开始涉诉,陷入经营困境,为何还要在6月将船舶驶入船厂维修;二是法庭之前受理的与该船舶相关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所有船员于2014年7月23日离船,离船前该船舶并未靠岸维修;三是船厂诉请的事实与法庭已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航海日志等)相矛盾,等等。对此,合议庭在庭审后向原、被告双方专门进行了警示谈话,但双方均表示不存在虚假诉讼,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合议庭经反复论证后一致认为,船厂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十分明显,已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最终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20万元罚款。
  案子宣判后,船厂以处罚金额过高为由向省高院提出复议。日前,省高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院的处罚决定。
  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虚假诉讼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开始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