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75.54元=10000元!

05.05.2015  18:56
  日前,杭州萧山运管处开出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韩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便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罚款1万元。由于韩某是加盟“一号专车”平台,并通过“一号专车”软件与乘客达成“服务”协议的,所以该案成为萧山区查处私家车参与“专车服务”的非法营运第一案。
  据悉,4月22日下午,运管执法人员在萧山医院门前例行巡查时,发现号牌为浙AJ0WXX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询问下车的乘客。经询问得知乘客系通过“一号专车”软件约的车,从闻堰街道到萧山医院,运费已经通过移动支付方式支付。根据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进一步调查,作了现场笔录,对当事人和乘客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手机中的订单、当事人及其车辆信息。
  调查发现,这天下午2时左右,韩某在手机上接到用车订单,开着自己私家车载客2人从闻堰街道湘湖人家到萧山医院,收到运费75.54元。据当事人陈述,他是4月初听人介绍加入“一号专车”平台后,用私家车拉客的,动机是为了赚点油钱。
  根据掌握的证据,运管处认定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各种“专车”平台开始流行。由于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加上各类平台的片面宣传,使人们对“专车”的认识比较模糊。“专车”合法与否,准绳只能是现行的法律法规。
  据了解,通常“专车”提供的是“租赁+劳务”,其运营模式是:出行者通过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向汽车租赁企业租赁汽车。同时,通过该平台与劳务服务企业联系,要求指派驾驶员提供驾驶服务,由该驾驶员驾驶租赁汽车到达出行者的目的地。当然,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也可以为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牵线搭桥。
  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专车平台随意接受私家车的“加盟”,或让汽车租赁企业接收私家车“挂靠”,这并没有改变车辆非营运、非租赁的性质。在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承认自己从事了非法营运,同时十分后悔自己的行为,并一再表示今后不再从事这种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当天,当事人就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萧山运管处 余启才 张玲丹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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