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女子鞋带勒死情夫案宣判

12.01.2016  10:53

  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苍南女子王某杀死情夫案(本报2015年12月3日8版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宣判。王某因感情纠纷,用鞋带勒死被害人林某后打车抛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被告人王某,女,47岁,苍南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林某案发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5月6日18时许,王某与林某相约在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一家宾馆的房间见面,期间王某因感情纠葛与林某发生争执,遂预谋杀死林某。随后,王某趁林某熟睡之际,用鞋带勒住林某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并以林某醉酒需送医院为由,让出租车司机带其及林某尸体至平阳县鳌江镇江一处堤坝附近,让出租车司机将林某尸体挪至堤坝上,等出租车司机离开,王某便弃尸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是被他人持条状绳索类物体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王某因感情纠纷,采用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林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系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杀死林某的基本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酌情支持丧葬费等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