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苍南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8.2016  02:11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苍南县决定对全县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6年8月25日起,因系统调试、办公场所布置等原因,土地和房屋登记业务停止受理;

2016年8月29日起,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2016年8月31日起,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受理地点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具体不动产登记事务,在苍南县范围内共设立10个不动产登记办证点,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灵溪分中心设在苍南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龙港分中心设在原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港分局(龙港镇红旗大厦三楼);金乡、钱库、宜山、藻溪、桥墩、矾山、马站、赤溪等8个分中心设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业务类型

      1、本次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登记类型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

      2、林权、海域使用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统一登记的时间将另行通告。实施统一登记前仍由原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四、其它事项

      按照国家规定“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年8月31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