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著作权官司昨日庭审

19.07.2016  20:05

  2015年,电视剧《芈月传》热播,一度掀起收视高峰。81集的《芈月传》已经剧终,但围绕该剧剧本著作权的官司却一直“未完待续”。

  昨天,原作者蒋胜男与《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编剧王小平、电视剧出品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对簿公堂。蒋胜男认为,被告侵犯其作为原著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连续剧的编剧享有的著作权。

  昨天,温州鹿城法院采用全程网络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此案。在开庭前,双方历经了三次庭前会议。

  早在电视剧《芈月传》未播映前,蒋胜男就向鹿城法院诉称,2012年8月28日,她与“花儿影视”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花儿影视”委托她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合同签订后,她依约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花儿影视”,对方支付了全部创作报酬。

  蒋胜男认为,王小平、“花儿影视”在官方宣传海报、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诸多宣传载体上,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反而宣称王小平是该剧的“总编剧”或者“编剧”,将编剧排名为“王小平 蒋胜男”,这些行为侵害了她的著作权。她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方曾申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来因《芈月传》电视剧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未确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鹿城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决定中止审理,等到电视剧播放完毕,法院恢复审理。

  2016年4月,蒋胜男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诉状。在新的诉状中,蒋胜男表示,因该剧拍摄期间,“花儿影视”对她封锁电视剧拍摄、剧本修改等情况,拍摄关机后,“花儿影视”也拒绝向她提供前期拍摄拷贝。该剧播映完毕后,她根据实际播出情况,对原来的诉状作了调整。

  鹿城法院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庭前证据交换,并进行了侵权比对。

  蒋胜男的律师团队将蒋胜男发给“花儿影视”的《芈月传》剧本与公开放映的电视剧进行比对,认为《芈月传》电视剧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与蒋自己的剧本接近于完全相同。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而“花儿影视”提交的比对意见,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广联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余飞制作,从蒋胜男剧本与王小平剧本之间的差异性进行比对。得出的结论是:王小平版与蒋胜男版相同字数占比23.5%,重大修改字数占比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

  昨天,余飞作为被告的专家证人,列席庭前会议,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法庭的质询。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编剧的署名以及署名排序的问题展开激辩。

  “花儿影视”方认为,当时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编剧署名的排序由其决定。署名“总编剧”与写作比例无关,以掌握剧本大方向、立意等方面来确定。蒋胜男提供的电视剧剧本无法达到要求。他们只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创作,但也没有达到要求,因此解除了合同。而后,“花儿影视”找到了王小平,通过创作并六次修改剧本,终于符合了要求。他们认为,对于署名权的行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

  蒋胜男方认为,法律上没有“总编剧”的概念。即便合同约定了由“花儿影视”决定编剧署名排序,也要建立在她提供的剧本不符合委托方要求,通过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致使制片方另行聘请编剧创作,这样才会产生编剧署名排序问题的基础上。但蒋胜男方表示,“花儿影视”关于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另寻他人进行改编、创作的信息,蒋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她认为,“花儿影视”聘任王小平进行电视剧剧本创作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王小平这方则提出,她借鉴了蒋版电视剧剧本,但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克服了蒋版剧本的缺陷,重新构思创意,是独创作品。

  昨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