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员劫持女子欲借警方之手“自杀” 获刑5年半

03.05.2017  11:01

  送餐员谢红明在生活遇到不顺后试图自杀,但又不想自己杀死自己,便决定通过犯罪,让警方击毙自己。去年6月26日,谢红明在送餐时闯入居民屋内,手持刀具挟持一名女子作为人质。警方赶到现场后将谢红明制服。今年年初,谢红明涉嫌绑架罪被提起公诉,其对指控没有异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虽然自杀并不为罪,但某些实现自杀的手段可能会对他人生命造成威胁,故以自杀为目的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谢红明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劫持女子欲借警方之手“自杀

  去年6月26日中午12点30分,警方接到报警电话称,团结湖路一居民楼某房间内,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发现现场屋门反锁,民警曾向屋内喊话,但没有回应。民警敲门约5分钟,无人开门。正当警方决定破门营救人质时,房门被一女子从里面打开。

  民警保护好开门女子后,看到房屋客厅内一男子左手臂挟持着一名女子,右手持一把折叠尖刀,屋内还有一名女子,她正用双手握着嫌疑人持刀的手。民警在劝说嫌疑人时,趁其不备将其制服,解救过程中两名民警受伤,而室内三名女子并未受伤。

  据受害人回忆,三人中午叫了份外卖,送餐员前来送餐后并未离开,而是闯入屋门,将女子张莹(化名)摁倒在地,随后又将张莹拽起,用胳膊夹住她的脖子。男子还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比划着。

  女子梁雪(化名)、白静(化名)目睹了朋友张莹被挟持的全过程,梁雪赶紧将白静推到卧室内,白静在屋内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梁雪开始安抚送餐员,送餐员表示,他不想伤害张莹,只是想自杀。梁雪见送餐员情绪并不激动,便壮了壮胆子,握住送餐员持刀的手,持续与他聊天,防止他情绪激动伤害张莹。不一会儿,警方赶到将男子制服。

  此案中的送餐员名叫谢红明,案发时23岁,他曾跟身边人表示,去年4月份,自己骑车逆行与一辆奔驰发生了剐蹭,根据鉴定,其需要承担70%的责任,需赔偿一万多元。据悉,此事过后,谢红明感到生活压力大,产生厌世情绪和自杀心理。他害怕自杀,于是想干一些不法的事情,好让警察处理他,借警察之手“自杀”。谢红明为此预谋了两个多月,当天送餐时见女孩身体瘦弱,便选择作案。

   送餐员被控涉嫌绑架罪

  今年年初,检方以涉嫌绑架罪指控谢红明。检方指控,被告人谢红明案发时为一名送餐员,2016年6月26日12时许,其在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一居民楼某房间内,为泄私愤,利用送餐之机持刀劫持被害人张某作为人质,并要求民警将自己击毙。后被告人谢红明在民警对其制服时反抗,造成一名民警右髋、右膝关节挫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红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属于情节较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鉴定,谢红明无精神病,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庭审期间,谢红明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朝阳法院查明,谢红明作案是为了借处置民警之手完成自杀的目的。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红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

  一审获刑5年6个月

  构成绑架罪需要作案者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借他人之手以达自杀目的是否属于不法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自杀在当下虽不为罪,但是行为人实现自杀之手段及具体情形有可能对特定或不特定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故特定情形下以自杀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仍可能构成相关犯罪。被告人谢红明为达到借他人之手实现自杀而挟持人质,其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行动自由及身体安全,同时给处置事件的人员造成伤害,亦造成不同程度的恐慌,其所提显然属于不法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红明借送餐之机选择女性作为犯罪对象,控制人质在先,传达不法要求在后,其绑架行为业已既遂,其在公安人员处置时并未主动放弃犯罪。但在绑架行为本身危险性较轻,对被绑架人人身安全虽形成了一定威胁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形下,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谢红明的言语显示其思维清楚但是流于幼稚,面对不良情绪容易采取消极攻击的态度。总体上,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显示出一定悔改之意。

  法院认为,刑因罪而生,足以治罪即可,对被告人谢红明没有必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法院决定在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谢红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杨琳 【毛洁】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