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不可剥夺

16.03.2015  12:21
公司被承包所以不给股东看账簿?       去年11月,胡女士将海宁一家有限公司起诉到海宁法院。胡女士称,她是该公司股东,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她公开过财务资料,从而导致她对公司情况无法知悉。
  胡女士称,她曾在去年4月25日向该公司董事长发送律师函,提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申请,但被告公司一直未予答复。诉讼中,胡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完整提供2002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5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供其查询、复制。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公司一直由他人承包经营至今,由承包人自负盈亏,与股东权益无关,所以胡女士无权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且胡女士一直获取承包款形式的分红,而该分红是可预期的,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法院查明,该公司1993年成立,现注册资本500万元,而胡女士是从2000年成为公司股东的。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将其自200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并将上述时间段内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驳回胡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胡女士是公司股东,因此她有权查阅、复制自她成为股东后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而股东可依法查阅会计账簿,但却不能复制,因此胡女士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上述公司辩称公司一直由他人承包经营至今,因此无义务向胡女士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但即便确有其事,也不能因此剥夺股东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