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因故意杀人获无期徒刑

28.07.2016  16:11

  去年8月5日下午,慈溪交警徐鉴华现场执法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到并碾压,徐鉴华的双腿被压断血肉模糊,现场惨不忍睹。肇事大货车司机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省高院二审后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2015年8月5日下午,慈溪市浒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城管、路政等部门在市区的杨梅仙子转盘处设卡开展联合“治超”行动。徐鉴华也在现场参与整治。

  当天下午6点40分左右,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杨梅大道由南向北驶入杨梅仙子转盘。由于大货车涉嫌超载,徐鉴华发现后,走上前打手势,示意车子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谁知,大货车丝毫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沿转盘继续行驶。徐鉴华攀上货车副驾驶室车门,通过拍打车门、车窗的方式想让驾驶员刘某停车接受检查,但刘某不仅不配合检查,还继续行驶。当车子沿着转盘开到峙山路出口对应位置时,徐鉴华从车上摔落,大货车右侧中、后部车轮从他的双腿上碾压而过……

  直到此时,刘某依然没有停车,一直开出大约260米,才被几辆私家车和警车追上。刘某被当场抓获。徐鉴华因双侧股骨、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在当天晚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大货车司机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是安徽人,38岁,在慈溪从事货运。经查,当天,他驾驶的大货车核定载重12305公斤,实载52610公斤,属于严重超载。

  宁波中院一审认为,刘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拒不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并且,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他当时明知徐鉴华攀上大货车副驾驶室车门,继续行驶可能会造成徐鉴华伤亡后果,却仍继续行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

  但鉴于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宁波中院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刘某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他驾驶车辆在案发时保持既有车速行进,同时须兼顾前方车辆行驶情况,无法预见驾驶室右侧道路情况,对徐鉴华死亡后果持否定态度,不存在放任故意。另外,刘某还认为,徐鉴华在车流量较大的转盘处选用最不恰当的方式执法,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省高院二审认为,刘某不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说明他曾努力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影响对其具有放任故意的认定,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并无不妥。被害人徐鉴华的执法虽有不妥,但并不能否定他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相反,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交警不顾安全进行执法的情况下,更应主动配合交警执法,更具有对执法交警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省高院认为,徐鉴华在攀爬货车前,已经通过连续挥手的方式,示意刘某停车接受检查,但刘某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在交通执法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和交警人身安全理应处于优先保护地位,因此,本案不应因被害人执法存在不规范之处而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

  日前,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