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22.10.2014  18:33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为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又对具体实施问题作出《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

  根据财税〔2014〕39号文件的授权,省政府已经明确按照最高上浮幅度确定限额、定额标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浙江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联合发文)贯彻落实。

自主创业相关申请程序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http://cy.ncss.org.cn ),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所在高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纳税人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按比例换算其减免限额;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

相关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34号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5200元为限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备案。

税收政策管理程序

  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将依法予以惩处;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明确了各类凭证的保管、管理、使用规则。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明确了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税务机关如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予以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