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从故意杀人改为过失致人死亡

16.12.2014  12:50
杭州卡宴“撞死”夜宵摊主案一审宣判 法院:“故意”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行为时,存有放任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孙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昨天,杭州中院对年初杭州保俶路上保时捷卡宴车主因与夜宵摊主发生摩擦致摊主死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当审判长说到这里,保时捷驾驶者22岁的孙某激动地抽泣着。
  杭州中院认为,孙某在驾车摆脱被害人等人阻拦的过程中,造成王某死亡,系因他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因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但此前,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为故意杀人。

  那个冬夜的“大事件

  昨天,被告人席上的孙某穿着一件夹棉的家居服,外面套橘色的看守所马甲,看起来精神还不错。被法警带上法庭时,他努力朝旁听席上张望了几眼。
  对孙某和家人来说,这是一场决定他后半生命运的宣判———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成立,3年起刑,最高可以至死刑;但如果法院认可辩护律师提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
  下午3点,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回到那个寒风料峭的冬夜,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1月16日,孙某开一辆保时捷卡宴带着女友从上海到杭州,赴朋友聚会。
  当晚11点40分左右,孙某开到少年宫西门停车场附近时,与王某夫妇的夜宵手推车发生碰擦,双方引发纠纷。孙某要求赔钱了事,但王某坚持要孙某下车,孙某未予理睬驾车继续朝北行驶。
  5分钟后,因找不到聚会的酒吧,车子折返时被王某发现并拦停,王某的妻子见状便站在车子右侧阻止车前行,而王某也到驾驶室左侧前车门敲窗,要求孙某下车处理。
  僵持中,孙某为了驱离右侧的王某妻子而强行启动车子,并采用点刹(踩下油门再踩下刹车)缓速前行的方法,3次对她进行顶逼。王某见状即抓住该车驾驶室左侧前车门把手,并拍打车窗要车停下。一位路人戴某,也去抓左后门把手,并拍打车窗要求车辆停下。王某妻子已避让至车头右侧,孙某见前方无人之际,随即向左侧打方向加速驶离该处,继而又向右侧回正方向继续加速前行。这期间,路人戴某看车子突然加速,便放了门把手,而王某却还紧紧抓着门把手不放,并随车跑,最终被甩出去,头部着地,抢救无效后身亡。
  案发后,司法机关了解到,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孙某已怀有身孕,后已顺利生产。同时孙某积极作出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亲属的谅解。

  是否有“放任”故意?

  今年6月12日,杭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不顾他人在车前阻拦,采用撞顶、加速等危险方法强行驶离,明知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生命受到威胁,主观上仍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对于“放任”的指控,昨天杭州中院在判决中认定,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孙某驾车顶逼站在车前的王某妻子,继而加速逃离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期间他数次采取“点刹”缓行,且见王某妻子已避让到车辆右侧后,孙某有采取往左侧打方向行驶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孙某对车辆前方阻拦人员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
  本案的事实经过反映,的确有人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但法院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拍打车窗人员已处现实的危险状态。实际上,真正的危险应该在于车辆行进时,车辆左侧人员是否紧抓车门把手,而要认定孙某有放任的故意,应有证据证明他对此危险状态已有感知,不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
  孙某在供述中多次提到,“当时注意力都在摊主的妻子上”,“没有功夫看两侧反光镜里的情况,其他人的情况其没注意”、“当时摊主有没有拉车门其不清楚”等等辩解,对此,法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案发生在深夜,尽管有路灯照明,但有别于白天,视觉条件相对较差是不争的事实。而自孙某车辆加速到悲剧的发生,仅仅隔了2秒左右,在如此短促的时间里,孙某未留意车辆左侧情况,法院认为符合常情。再加上孙某开车经历较短,只有1个月左右,也没有驾照,在情急之下,因注意力聚焦在车辆右侧前方而疏于对车辆两侧的观察,也属情理之中。

  主观上是否有杀人故意?

  本案是因为车辆刮擦这种轻微纠纷引发,法院认为,由此激发孙某产生置他人伤亡不顾而去,有违情理。
  事发后大约20分钟,孙某和女友为了找聚会的酒吧,又回过事发地点,找到酒吧后再继续参加聚会,直到第二天才被警方抓获。如果说,孙某仅仅为了摆脱刮擦纠纷选择夺路而逃,又明知可能会造成王某伤亡而故意为之,这与他事后又回到案发现场的行为心理相矛盾。
  据此,法院认为孙某存有放任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被害人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因为孙某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孙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孙某的所控罪名有误,法院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孙某在驾车摆脱被害人等人阻拦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故在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6年有期徒刑。
  昨天,王某的妻子带着他们10个多月大的儿子也来到法庭旁听宣判。听到判决后,孙某在法庭上泣不成声,而到现场旁听的被害人家属则看上去心情比较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