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费者网购电锤收到“空包”获赔124元

11.02.2015  16:38


  

  网购一个近10公斤重的电锤,收到包裹后一看,竟然是空的。近日,重庆人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乌龙事,后经金华永康市消保委帮忙,获赔124元。

  1月15日,张先生在天猫一网店,购买一套家庭装修用的电锤(内含钻头、钻夹等配件),约定货款422.45元(含20元运费)。

  张先生说,下单之前,他通过阿里旺旺,和卖家再三强调:1月21日,自己装修新房开工要用,不要发错,以免影响工期。对此,卖家信誓旦旦保证不会出错。

  1月20日,快递送来包裹,他去领取,结果发现发来的包裹竟然是个纸质信封,里面什么东西都没有。他拒绝签收了。

  “我买电锤的,怎么给我发来‘空包’?”他质问卖家。对方解释说,是贴错了面单。

  “不可能的!快递公司收件,有查验包裹内有无危险品的义务。一个近10公斤重的电锤,用小小的纸质信封怎么能装得下?怎么可能是贴错了(面单)这么简单?卖家贴单一个环节错了,不可能快递查验环节也同时出错,只能是卖家和快递双方合谋、虚假交易、刷单刷信誉欺骗我!”事后,他投诉到淘宝天猫客服说,“再次网购已经来不及了,借一个电锤用了半天坏了,害得我不但要修电锤还人家,还得受气看人家脸色。新房装修本应追求个吉利,结果弄得我一肚子晦气,对房屋装修工期进度也造成影响”。 

  接到他的投诉后,淘宝客服按照“缺货返积分”的方式处理了卖家。

  “投诉到淘宝天猫后,货款退回来了,卖家曾经打来电话,表示愿意补偿所购类型电锤一部。但我觉得对方这种发‘空包’的行为,让我难以接受,假如被我的家人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签收,我蒙受的损失和煎熬又岂止是这部电锤能补偿的?淘宝已经关闭了投诉页面,现在我只好向你们进一步的投诉。对于卖家这种不按约定发货欺诈销售、虚假交易、恶意发空邮包的欺诈行为,为了避免对方今后坑害更多的消费者,我希望能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三倍赔偿,以示惩戒”,2月3日,张先生投诉到卖家所在地相关部门。

  金华永康市消保委因此介入调查。经实地调查发现:

  一、顾客网购电锤收到“空包”情况属实。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卖家称,是因为在网购快递过程中,由于电锤商品的包装有可能出现破损,所以卖家为了保险起见,发货时采取“货票分包分寄”方式,即将货物及其发票分别装在两个不同的包裹里、分开邮寄,寄发票所用的包裹是个纸质信封。

  给张先生发货时,是快递上门收寄的。由于快递过多,卖家在给包裹贴面单时忙中出错,张冠李戴,误将本来应该张贴在货物包裹上的那张面单,张贴在用来寄送发票的那个包裹信封上了。

  二、卖家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虚假交易,不构成欺诈,对顾客要求卖家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根据《淘宝规则》规定,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积分或商品销量,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被投诉的卖家不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

  三、卖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经调解,卖家同意赔偿顾客张先生 124 元,是按照购货款的 30% 左右的比例来承担违约责任的。 2 5 ,金华永康市消保委电话告知顾客该解决方案,顾客张先生表示接受,对快递公司不再追究。

  据了解,这是金华永康市消保委接到并成功调处的第一起网购“家装神器”误发“空邮包”的投诉。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快递小哥”有无“收寄验视”义务?网购误发“空邮包”该咋赔?

  根据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