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四种渔具使用问题通告意见的通知

25.02.2015  13:04

2014年12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将原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修改为“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为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管理实际,我局就电脉冲等四种渔具使用问题专门拟定了《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四种渔具使用问题的通告》,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3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纪志康,联系电话含传真:0571-8800703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2月25日


(征求意见稿)

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

拖网四种渔具使用问题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4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2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将原《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修改为“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为做好《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渔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四种渔具使用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将电脉冲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他利用电脉冲进行辅助捕捞的渔具。

二、继续将地笼网(规范名称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在开放性水域使用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

三、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造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将帆张网(规范名称为:单锚张纲张网)列为限制使用的过渡渔具,除要求其最小网目尺寸不得小于55毫米外,暂定单船携带渔具数量不得大于9顶、单个渔具其网口周长不得大于250米。

四、继续将多层囊网拖网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多层囊网拖网。其他类型拖网及其最小网目尺寸要求,按照《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造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等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