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1月1日起施行

02.02.2016  16:24
本报讯   为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制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消费品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还强调了缺陷消费品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