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禁放孔明灯 保障森林消防安全

08.02.2018  20:02

  2月5日,缙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1000份《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在全县各乡镇(街道)、村进行广泛宣传、张贴,使广大群众普遍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

  春节、元宵节将至,缙云县广大群众有燃放“孔明灯”以寄托自己美好愿望的习俗,放飞“孔明灯”进入高峰期。但是,“孔明灯”又是森林火灾的一大隐患,历年来都有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森林火情的例子。为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缙云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规定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活动,要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取缔、收缴孔明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等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据悉,县森林公安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派出所等单位,将在元宵节期间于晚上6-9时在五云镇溪滨两岸、行政中心广场、火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巡查,收缴流动摊贩销售的孔明灯,并加强宣传教育,制止和劝阻非法燃放行为,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缙云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