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也将纳入审计事项

26.05.2015  11:22

下月起实施的《浙江省审计条例》力求“审计监督全覆盖

浙江省审计条例》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了解到,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项目审批、国有资产和股权等都将纳入审计事项中。

力求“审计监督全覆盖

翻看《条例》,能够明显地看出浙江力求“审计监督全覆盖”。《条例》明确,审计机关应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明确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应开展绩效审计。

资源环境保护情况也要“

条例》明确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事项,要求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另外,还要对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以及资源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

加强审计整改

审计后更为重要的是整改,可现实生活中,“屡审屡犯”的问题仍存在。

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和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

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60天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首席记者 丛杨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