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柯桥区原副区长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05.05.2015  10:40
  4月30日,绍兴中院对绍兴市柯桥区原副区长谢兴长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谢兴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兴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1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兴长在担任原绍兴县柯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钱清镇党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滨城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受让、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政府优惠政策享受和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滨城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晶宸公司负责人胡某某、日顺公司董事长章某某、柏盛公司董事长金某某、锦泰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人的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及欧元3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兴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事实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判决被告人谢兴长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