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捐精人工受孕生下的遗腹子分到遗产

03.12.2015  10:22

  丈夫过世,遗腹子能不能继承遗产;女方有残疾,离婚后如何获得丈夫的补助;家中“顶梁柱”意外身亡,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这些都涉及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
  近日,金华中院首度联合金华市妇联公布2015年度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帮助广大妇女儿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内容涉及婚姻、继承、赡养、侵权等与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颇具代表性。

  接受他人捐精生下的遗腹子有继承权吗?

  曹某与杨某经历了7年恋爱长跑,本以为可以顺利步入结婚殿堂,但在2005年下半年,杨某突然查出患有肝癌,这对小情侣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但2006年12月29日,两人仍坚持登记结婚,当时,曹某年仅25岁,杨某已经处于肝癌晚期。随后,曹某的户口迁入杨某所在的村内。
  一开始,婆婆傅某对这个儿媳也颇为认可。双方的矛盾出现在杨某去世之后。2007年,杨某因肝癌医治无效过世,不久,曹某与杨某的表弟樊某签订了捐精协议,到上海一家医院进行试管婴儿助孕手术。
  2008年12月,曹某以儿子小亮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到义乌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由儿子和婆婆共同继承杨某名下的义乌国际商贸城的两个铺位使用权。原来,婆媳两人曾签过关于杨某遗产的分配协议。
  然而,婆婆傅某后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认为小亮并不是儿子杨某的,无权继承铺位。傅某说,自己本来不知道小亮不是儿子亲生的这件事,所以才签了那份协议。后来她知道儿媳是通过人工受孕生下的孙子,情理上实在难以接受。不过,曹某提出,婆婆对她做试管婴儿一事是知情并且认可的,婆婆还给了她2万元作为补助。
  曹某的这个说法在后来法院的审理中被认可。
  金华中院二审认定,在傅某明知小亮不具有合法继承人身份的情况下,她与曹某签订的这份遗产分配协议实质为赠与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认定该协议有效。

  残疾妻子离婚后获经济补助

  洪某的故事说起来有点凄凉。洪某自小患有侏儒症,从小到大因为“低人一等”,受尽别人的白眼和欺负。上个世纪80年代,洪某与磐安男子周某登记结婚,但夫妻俩因为家庭琐事常有口角,感情并不融洽。
  几年前,周某为生计外出打工,而洪某则一个人长期留在农村。去年,洪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同时希望周某能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这个要求,周某最初是拒绝的。但经过法庭细致的调解工作,周某同意每年补助洪某5000元,每年年底前付清,补助时间定为10年。如果这期间洪某再婚,周某可以停止支付补助款。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才增加了这样的经济帮助制度。

  对簿公堂争死亡赔偿金

  去年5月,马某带着4岁的儿子,将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为的是争一笔死亡赔偿金。
  2013年9月20日,马某丈夫因交通事故撒手人寰。肇事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的死亡赔偿金为149万余元。马某领取了其中的84000元,其余大部分均由公婆领取。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她和儿子一共78万余元赔偿款。
  承办法官说,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案件当事人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
  此案中,法院在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的基础上,依法保障遗孀遗孤的权益,为母子俩今后生活提供保障,依法合理地分割赔偿款。磐安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定苏慧母子获得赔偿金6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