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如何掉入百米深潭?“铁笼沉尸”案开审主犯拒不认罪

12.02.2015  00:50
法庭证据:装着被害人张某沉入百米水库的铁笼

   浙江在线杭州2月11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钟法 首席编辑/赵洁) 法庭上,一起离奇命案触动着所有人的神经:三年前,一个身高1米8、体重近200斤的男子被人塞入一个体积不足一立方米的铁笼中,随后从高桥上直接掉进了百米深的水库……三年后,男子的尸体才被警方打捞上岸,已然高度腐化。

  男子为何被装进铁笼?又如何沉入水底?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为催讨巨额债务,将被害人张某非法拘禁,并将人装进铁笼扔进水库。

  这次庭审,和之前三次一样,主犯胡某依然矢口否认害人,称自己在大桥上已经释放了张某,他的死和自己无关;不过,另一名被告人金某却供述了被害人从被装上车到被推入水库的全过程,两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打架”也让这场庭审充满了戏剧性。

  今天上午,骇人听闻的“铁笼沉尸”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受审的被告有9人,其中胡某、张崇某、金某三人被控故意杀人罪。

“铁笼沉尸”案主犯胡某

   被害人尸体打捞后首次开庭 主犯仍拒不认罪

  今天是“铁笼沉尸”案的第四次开庭审理,也是受害人张某尸体被打捞上来之后的第一次开审。

  2012年9月1日凌晨,张某究竟如何掉入水库?法庭上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出现了“打架”的场面。

  作为案件的主犯,胡某第一个受审,和之前几次一样,胡某依然一口咬定当时他们并没有将张某推入水库,而是当晚在大桥边把张某释放,态度相当坚决。

  第二名被告人张崇某承认自己在运送装有受害人的铁笼时,为了把遮雨布拿掉而触碰过铁笼,他在庭上说,他清楚铁笼掉进了水里,但是怎么掉下去的,他不知道。在前几次开庭中,张崇某则一口咬定当时在桥上释放了被害人张某。

  公诉人讯问,为何之前的供述是将被害人释放,和这一次供述不一致?张崇某支支吾吾了好几次,最后承认,当时是自己有侥幸心理,为了求轻判。

  另一名被告人金某一上庭,就表示会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并称愿意认罪伏法。随后的时间里,金某完整供述了当晚的事发经过,似乎为法庭“还原”出了那天凌晨的情景。

  金某称,2012年8月31日,胡某让其驾驶一辆奥迪Q7轿车,将被害人张某转移。但车开到半路突然发生了爆胎。

  于是,他们一行人只能换车,找了一辆尼桑的皮卡车,将张某连同铁笼抬到了车后车厢,并盖上了遮雨布。这辆车由被告人傅某驾驶,车上坐着胡某和金某;而张崇某则驾驶另一辆英菲尼迪轿车一同前往。

  9月1日凌晨,车开到了事发的滩坑水库北山大桥上,“这时候胡某让我停车,随后我听到后车厢有声音,看过去发现是胡某和张崇某正在抬铁笼子。”

  金某供述,因为笼子太重,他们两人叫金某过去帮忙,金某过去后,突然发现皮卡车正在溜坡,于是回车里拉手刹。

  “这时候我听到嘭的一声,回头一看,铁笼子已经不见了踪影,而胡某和张崇某示意自己开车。”金某称,他这才意识到笼子和被害人张某一起掉进了水库里。

  在前几次庭审中,金某也称当时在桥上释放了了张某,今天突然翻供,金某称之前是因为自己害怕,所以才说(释放了张某)。

“铁笼沉尸”嫌犯受审

   庭审现场展示夺命铁笼:生满黄锈不足1立方

  庭审的质证环节,公诉人现场出示了关押张某的铁笼。

  铁笼外面包着一个尼龙袋子,当法警打开袋子的那一刻,记者还是震惊了。那是一个60cm*60cm*70cm大小的笼子,因为在水下浸泡了两年多,已经生锈发黄。

  据悉,被害人张某身高1米8、体重近200斤,是一个十足的胖子,而这个铁笼空间极其狭小,很难想象张某是如何进入这个铁笼的。

  公诉人还当庭播放了张某尸体打捞过程,画面着实震撼。身形高大的张某蜷缩在一个铁笼中,身体被水泡的全身肿胀,双脚从中漏出来,而铁笼也因为流水,有一扇门被打开。

  此时,张某尸身已经高度皂化(尸体停放在水中或潮湿的土中,与空气断绝,体内脂肪发生变性,变成灰黄色蜡样物)。

  但是,面对这样的“铁证”,胡某还是坚称自己没有杀害张某。

   公诉人:主犯属无理狡辩

   辩方律师:被害人有严重糖尿病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被告人胡某、张崇某、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人胡某仍辩称,其将被害人在桥头释放,但这个辩解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并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特别是已经从水库底发现被害人尸体及铁笼这一事实完全矛盾。胡某所作辩解仅是其一面之词,实属无理狡辩,不足采信。公诉人提请合议庭予以注意,被告人胡某的无理辩解,同时表明他时至今日仍拒不认罪,拒不悔罪的态度。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案发现场。胡某之所以选择了北山大桥这一地点作案,就因为看中了水库这一有利地理环境,沿库一带道路曲折,人迹罕至。事实证明,被告人的侥幸是有一定的基础的,那就是水库深不见底。”公诉人认为,胡某等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

  但胡某的辩护人坚持,胡某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首先是没有动机,拘禁的目的是为了讨债,不是杀人,而期间也确实要回了一部分,如果杀了张某后续的钱没办法要回来。”辩护人认为,尽管如今已经找到被害人张某的尸体,但本案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究竟生前入水还是死后入水,尚不清楚。”

  辩护人提出,张某患有严重糖尿病,服药不及时也有可能死亡,并且如果他还活着,在将铁笼扔进水库时也不可能不呼喊,但几名被告人都说没有听到声音,因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对此,公诉人反驳说,根据当时开车的傅某的供词,在运送张某中途,铁笼的遮雨布曾经松开,胡某下车重新包过,期间张某要求喝水,此时张某还是活着的。从青田方山乡松树下村到案发地点不过一个小时,张某尸体表面没有任何伤痕,也没有机械性窒息的现象,不可能突发死亡,由此也可以推断,在推入水库前应该是存活状态。至于法医鉴定意见为“死因不明”,是因为事发至打捞上尸体有两年多时间,法医持保留态度是审慎的。

  至于,张崇某和金某,公诉人认为,虽然张崇某、金某在铁证面前,放弃侥幸心理,承认二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把被害人释放的辩解是完全虚假的。但张崇某在法庭上,尽管承认了笼子掉入水中的事实,但否认其直接参与杀害张宏,也表明了他仍拒不认罪的态度。而金某,公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比照胡某和张某,建议从轻处罚。

  今天,胡某的律师还表示,胡某愿意对张某的家属进行补偿,但并不是因为故意杀人,而且是因为他参与了前期的非法拘禁。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