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加快建立完善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的通知

01.04.2017  00:14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标〔2017〕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示范县加快建立完善水利工程

长效管护机制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到2017年底,全省力争要建立较完善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各示范县是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先行县,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确保完成辖区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和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在今年年底前应同步建立完善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全面落实工程管理责任。 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13〕2号)等要求,深化落实工程管理责任,明确工程的行政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主体,理清管理事权,明确管理边界。辖区内省级名录范围内工程责任主体应逐个梳理、逐个确认,直接责任主体应以机构批文、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产权证及政府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进行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重要工程和跨乡镇工程由县本级直接负责管理。县级及以上河道范围的堤防、水闸等工程应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管理单位直接负责管理。

2 .按需落实管护人员。 积极创新水利工程管护模式,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大力推行“管养分离”,因地制宜采用“小小联合”、“以大带小”、“分片统管”、“物业化委托”等管护模式,分类、分片落实工程管护机构、人员。辖区内省级名录范围内工程应逐个明确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的管护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管护的实际需要。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观测、机电设备维护等专业性强的工作或者工程运行管理“一揽子”业务外包或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3 .分类保障管护资金。 按照“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保障政策,明确县级财政对各类承担公益性任务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资金的补助标准与方式、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等。保障对象范围应涵盖省级名录内公益性(含准公益性)工程。县级直接负责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负责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以财政补助和管理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落实管护经费,提高财政补助比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应根据工程的公益任务,明确财政保障额度或比例;经营性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

4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的日常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与补助资金下达和年终考核挂钩,督促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严格内部检查考核,确保工程运行真正“依标”管理。加强监督与服务平台使用,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各示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地方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方案》,并于4月30日前报我厅。其他各县也应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力争在2018年底前基本建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同时组织做好非示范县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完善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3月31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