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出台管理办法禁止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服务

18.11.2015  15:54
      近日,海宁市出台《海宁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必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海宁市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大力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查,探索推进信息联合约束。一方面,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抄告,向全市“信用海宁”成员单位抄告508家企业和农专社862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6家企业25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引起了市招投标中心、金融办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开展活动中,对信用不良企业开展联合约束,提升企业的信用意识,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服务的同时,目前,该局正在和发改等部门沟通,努力将企业信用评价列入该市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
      此次《海宁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必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企业的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对参与承接政府购买行为市场主体的信息监管,为推进企业信用联合约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