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市民签买车合约后反悔 商家拒退定金

16.06.2017  18:10

  中新网浙江新闻6月16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路余 潘国锋)定金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约定效力的,接受方反悔需要双倍返还,而给付方反悔则无权要求返还。16日,记者从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获悉,家住浙江余姚的郑先生(化名)就吸取了一次教训,由于买车前未考虑周全,签完合同付了定金没几天就想反悔,又是找了市场监管部门又是上法院,却终究没能得偿所愿。

  2016年8月7日,郑先生去慈溪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了一款新车,车辆售价为31.8万元(下同:人民币),约定2016年9月30日之前交车。按照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约约定:郑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向汽销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并在交车前支付余款30.8万元;汽销公司则在车辆到店电话或短信通知买主7天内到卖方公司办理付款提车手续。

  在接待郑先生的汽销公司销售王先生看来,车型是郑先生自己挑的、颜色也是他自己选的,再加上合同签了、定金也付了,不出意外的话,2个月内这单业务就妥妥地成交。

  没想到才过去5天,王先生就收到郑先生的信息,说是因个人原因想解除合约或将合约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对此,王先生作了回复,说如解除合同则定金不退,而合约权利义务转让有若干限制条件。

  之后,郑先生自行将转让合约的信息挂到网上,希望借助网络找到“接盘人”。之后,销售王先生再次和郑先生沟通,并说明不能为转让而将双方约定的价格等细节公布上网。

  就这样,事情拖到当年10月21日,汽销公司快递一份付款及提车通知书,但当天就被郑先生拒收。

  2016年底,郑先生到慈溪法院起诉。“2016年10月10日,我电话联系汽销公司询问预定车辆情况,被告知车辆已被转卖,如需提车需到10月底。”郑先生认为,汽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9月30日前交车,并私自决定转让已被订购车辆,是对方违约在先。

  而汽销公司则说,郑先生在合约签订后的行为已表明拒绝继续履行合约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定金法则,无需返还。

  案件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郑先生的全部诉请。(完) 【徐施宏】来源:中新网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