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对外国人ARMAN TOLEUTAYEV等五人所持居留许可宣布作废的公告

03.05.2016  17: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居留许可(签证)宣布作废,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居留许可至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ARMAN  TOLEUTAYEV,男,1996年9月23日出生,哈萨克斯坦国籍,护照号码为N09448716 ,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6599402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6年9月3日。
RHODAH WANGUI  MWANGI,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肯尼亚国籍,护照号码为C004737,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6724917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ZHAMILA  BOLAT,女,1996 年5月5日出生,哈萨克斯坦国籍,护照号码为N08286603,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6908689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GULDENSIN  ZHANIBEK,女,1993年10月17日出生,哈萨克斯坦国籍,护照号码为N08842328 ,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6908728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MOHAMED ABDELMONEIM MOHAMED YOUSIF,男,1984年8月8日出生,苏丹国籍,护照号码为P01889371,持有我局签发的第06909535号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现予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06675234 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