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浙江慈善奖”评选公告

01.07.2016  02:36

      为深入学习贯彻《慈善法》,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表彰慈善先进、激发慈善热情,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和“浙江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中关于“浙江慈善奖”评选每三年一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五届“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3年第四届“浙江慈善奖”评选以来,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扶贫、济困、助学、助医以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有关捐赠、慈善活动数据截止到2016年6月底)。

      每名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已在往届“浙江慈善奖”获奖的慈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奖项设置

      第五届“浙江慈善奖”共设置五类奖项:个人捐赠奖、机构捐赠奖、慈善项目奖、志愿服务奖和慈善工作奖。表彰名额总数控制在120个以内,分别为:个人捐赠奖30个,机构捐赠奖30个,慈善项目奖30个,志愿服务奖20个,慈善工作奖10个。

      三、评选标准

      1、个人捐赠奖,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个人。主要依据个人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资产规模和本人多年参与慈善的事迹等情况。

      2、机构捐赠奖,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主要依据机构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机构资产规模和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3、慈善项目奖,表彰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综合考虑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项目的实施时间、收益情况、资金规模、社会影响及其社会示范性和推广性。

      4、志愿服务奖,表彰长期以来提供社会工作等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主要依据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以志愿服务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

      5、慈善工作奖,表彰长期以来从事慈善组织工作、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综合考虑从事慈善工作的时间、成绩、影响等,需提供履职证明、研究成果等。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

      2013年7月以来,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在浙国际友人,均可申报第五届“浙江慈善奖”。政府部门从事慈善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参加申报。

      (二)申报方式

      “浙江慈善奖”候选对象可通过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向“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省属单位(含省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省性社会组织)关于个人、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应按属地原则报送给各设区市民政局的推荐和自荐,不直接接收参选个人、机构或项目的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无相应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的,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自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材料核实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三)申报形式

      参加评选的机构和个人均需提交能够证明其贡献的材料,按照申报奖项类别,认真填写申报表,按属地原则提交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属单位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由其所属省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8月10日。

      有关申报详细要求、评选程序和相关表格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 www.zjmz.gov.cn )、浙江阳光慈善网(http://cs.zjmz.gov.cn)查看或下载。

      五、表彰方式

      对通过评选获得第五届“浙江慈善奖”的个人、机构和项目,由省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并适时举行颁奖典礼。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宪孟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0934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邮编:310007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