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竖排字的产权证, 他说要确认房屋所有权

28.05.2015  12:03
地点:杭州滨江法院       一张上世纪50年代的土地测量产权证,落款是“萧山县人民政府”,上面的文字还是竖排字……近日,杭州滨江法院立案庭接到一位八旬老人的立案申请,他提交了这样一份证据。
  老人说,当年,他把其中一套房子借给兄弟暂住,没想到对方竟然到土管部门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登记。“法官你看,他办了产权登记,我的就办不出来了啊!”老人摊开土地证,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但究竟是要起诉土管部门,打行政官司;还是要告自己的兄弟,打民事官司,老人自己也说不上来。后来,老人主动撤回了起诉。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老人主张所
  涉及的事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相关数据】
  5月1日至15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周时间内,全省共收到当事人诉状52324件,当场立案率达93.2%。两周共正式立案49452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3.1%,较今年登记制实施前平均上升19.7%。其中,行政案件共接受诉状1328件,正式立案914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53.9%,较今年登记制实施前环比上升150.4%。

  【延伸阅读】
  哪些情形不予登记立案?

  萧山法院立案庭虞庭长说,当事人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固然值得肯定,这是法治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但她并不认为这是首选方式。“我们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而起诉是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最高的一种方式。
  虞庭长还提醒,虽然立案登记制已实施,但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立案,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另外,当事人除了提供诉状外,还应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明确主张的民事权益为合法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