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博士

18.03.2015  20:15

  1、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红利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问: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