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7.06.2016  22:46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浙江工商部门将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把握其中的新理念,熟悉新内容,明确新要求,落实新举措,以积极的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要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科学分析“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和形势,正确区分主体资格、一般经营资格、许可经营资格的不同法律功能,准确把握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的关系,正确处理行政监管与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关系;要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审批和监管并重转变,要从重资质监管向资质和行为监管并重转变,要从只监管审批对象、审批事项向监管法定监管对象、法定监管事项转变,要从重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和社会共治并重转变。

依法行政,正确履职
  《实施意见》明确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其共同职责是,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细化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实施意见》规定,工商部门的监管重点是,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
  就前置、后置审批事项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关系来说,《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规则: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未取得审批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审批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对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实施意见》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予以明确。同时,《实施意见》规定由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人员配备等情况,确认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

按照“一张网”的要求建设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重点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技术上根据总局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政府建设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把平台建起来;二是在业务上把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建立起来,制定企业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明确企业信息的名称、范围、标准和要求,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逐步构建同级部门之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信息的双向告知、数据比对机制,实现证照衔接、联动监管、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

按照大数据监管的理念建设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
  《实施意见》要求,建设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将企业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监管结合起来,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管措施;对有轻微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公开失信记录、督促整改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的企业,采用公开违法记录、重点抽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适用重点检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按照精准监管的要求建立监管风险监测评估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依托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归集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逐步建设监测数据信息化系统,加强监测数据分析与应用,开展大数据智能关联分析。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监管风险动态评估机制,通过整合日常监管、抽查抽检、网络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分析掌握重点、热点、难点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及时根据市场主体监管动态信用风险等级实施针对性的监管。

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社会共治
  《实施意见》要求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要引导企业自治,强化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经营法律培训、企业联络员信息与信用管理培训。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建设工作,支持企业信用行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研究、调查、评级等服务。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沟通和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曝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要支持和鼓励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

强化随机检查,改革行政执法方式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推广实施“双随机”执法,是改革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监管模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在开展“双随机”执法过程中,要注重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定向随机和不定向随机、专项随机和日常随机、单一随机和联合随机等方式的交叉组合使用,更好地发挥“双随机”执法的作用,更好地推进行政执法方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