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套现还赌债 25岁小伙子锒铛入狱

30.10.2014  21:46

  中新浙江网10月30日电(见习记者谢盼盼 实习生吴洪 通讯员杨甜甜 毛林飞)89年出生的金某深陷赌瘾欠债达数十万,他便打起了租车抵押套现还赌债的主意。10月30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帮助其实现租车抵押套现的五名同伙也分别领刑并处罚金。

  今年1月某天,金某在朋友陈某正的介绍下,向付某租车。因付某对金某不放心,遂与陈某正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一辆别克轿车租给陈某正,后陈某正当场将车交给金某。

  拿到车子后,金某将车开到杜桥,拨通贴在墙上办假证的号码,并联系朋友林某、陈某钗,商量好借用林某的身份证办假的车辆行驶证。陈某钗则帮忙开车,在开车去办假证的路上,陈某钗言劝造假证会出大事,金某却知其不可而为之。

  为了尽快套取现金,金某当晚将租来的别克轿车抵押给放高利贷的柯某,柯某在明知其租车用于抵押套现的情况下,仍将1.5万元借给金某。

  在尝到了空手套白狼的甜头后,今年1月下旬,金某又如法炮制,租得一辆尼桑轿车抵押,由陈某钗作借款人,自己做担保人,向放高利贷的项某借款4万元。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别克轿车价值人民币2万元,尼桑轿车价值人民币6万元。

  据金某交代,借来的钱全部用于还赌债。庭审中,他也非常后悔自己的无知行为,铤而走险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且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陈某正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陈某正的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陈某钗、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金某抵押,柯某、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受抵押,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遂作如上判决。(完)